1. 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P3

  2. 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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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4. 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P6

  5. 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道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P7

  6. 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意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P7

  7. 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体的人类。P7

  8. 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 der 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P7

  9. 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P11

  10. 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P12

  11. 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这是一部古老的“世界史心计”(List der 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P20

  12. 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P20

  13. 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P20

  14. 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新聚合在一起。P35

  15. 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以规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P36-P37

  16. 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三要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P48

  17. 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特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P49

  18. 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的利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利。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P62

  19. 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立: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电池: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P62

  20. 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后者则是动态的因素。P64

  21. 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有较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P64-P65

  22. 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序的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P67

  23. 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聪明自私,多数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状态保持关联。因为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P70

  24. 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P72

  25. 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在即将到来的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P75-P76

  26. 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和劳动法。P77

  27. 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P77

  28. 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P77

  29. 这类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会领导下,辛迪加化的企业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现象。P79

  30. 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者,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P80

  31. 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是主人的财产和物。只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的方式表示“雇佣租赁”。P81

  32. 法律成功地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保护的樊篱,就愈易引发相互间用斗争考验对方的动机。P165

  33. 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行为与责任的确定性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行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挥作用。P86

  34. 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 “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过去人们根据神或者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会必要性或目的,以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手就不能不颤抖。最近的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P87-P88

  36. 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大。P89

  37. 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刑事程序却——它不可排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然从相反的方向展开:从行为到人性,而它可能没有一次触及过人性。P90

  38. 死刑本身已充满严酷、震撼、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属于恐怖、折磨、毫不留情的报复性惩罚。因而在一个社会教育——保安措施的体系中,不允许继续为死刑留有一席之地。P91

  39. 人们说,世界历史不能屈从于司法;一个由5位国际法专家组成的机构,不足以承受衡量决定两个民族命运天枰的负重。这只能表明那些相信对战争末世审判和神明裁判的人,已失去对人类理性的信任。第一个立法者,当他用人类残弱的手去塑造在此之前一直由上帝掌握的权利时,必定有损害神明特权的犯罪感。可是,他毕竟敢于尝试——既然人类理性为了人民生活敢于补充直接的神圣的造福,那么为何不能对国际生活进行同样的补充?畏惧新事物的同时,却不断向前探索,焦虑与骄傲共存,人类从历史发展中最终获得自信:如果我们不使得自身得到控制,世界就不复存在理性,对于新事物,我们需要不断自勉:倾听理性的声音!(Sapere aude)P157

  40. 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P100

  41. 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P101

  42. 孟德斯鸠为表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毫无创造性的特征,选用了再清楚不过的字眼:判决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只需要眼睛”,法官只是“宣读法律文字的喉舌,一个不得削弱法律效力和威严的无意志的存在物”,因此法官的权力“在一定意义上等于零”。P105

  43. 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P121

  44. 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再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门格尔Menger)。P128

  45. 不是教义决定信仰,而是信仰决定教义。P140